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我委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6月29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箱、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请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471-6659388,或将邮件发送至dianjia100@sina.com。
联系人:樊晓峰,联系电话:0471-6659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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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23日
(征求意见稿)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我区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经调查评估和综合分析,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在保障基本民生、促进节能减排、缓解交叉补贴、推动公平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42号)基础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梯电价从“按月执行”调整为“按年执行”。各阶梯电量从按月用电量计算调整为按年用电量计算。年度电量分档标准为:第一档电量为每户年用电量2040千瓦时及以下(月均用电量170千瓦时及以下);第二档电量为每户年用电量2041-3120千瓦时(月均用电量171-260千瓦时);第三档电量为每户年用电量3121千瓦时及以上(月均用电量261千瓦时及以上),分档电价标准保持不变。
二、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按照所在电网合表用户电价水平执行。
三、对全区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的每户每月15度免费用电基数不变,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42)相关规定执行。
四、阶梯电价政策调整后,电网企业先按月计量分档电量收取电费,完整年度结束后再按年度分档电量进行清算,对已缴纳电费进行多退少补,其中2021年按照6个月的累计分档电量进行清算。
五、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电价政策调整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管理处)。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23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
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12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
2、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牧区“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度免费用电基数,分别按照所在电网第一档电量电价标准收取及返还。
3、对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的电压等级在35-1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按表中1-10千伏所对应的电度电价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