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价费函[2022]629号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用电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部委关于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的有关要求,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5号)规定,现将2022年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的加价标准明确如下。
一、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部委《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相关规定,2022年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政策。2022年在国家规定加价水平提高30%后的加价标准为,列入自治区落后产能的限制类企业(生产设备)每千瓦时加价0.13元,淘汰类水泥、钢铁企业(生产设备)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52元、0.65元,淘汰类除水泥、钢铁的其他行业(生产设备)每千瓦时加价0.39元。
二、阶梯电价加价标准。2022年继续对2021年度超能耗标准的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实行阶梯电价加价政策,加价标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部委《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规定的加价水平基础上提高30%。
三、有关要求。电网企业要根据自治区工信厅《关于2022年度应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名单的函》(内工信冶建工函〔2022〕149号)、《关于报送2022年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现场核查结果的函》(内工信节综函〔2022〕146号)公布的企业(生产设备)核查名单,以及我委明确的加价标准,按照企业(生产设备)生产用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加价电费,并及时将执行情况上报我委(价格收费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