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用好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先行先试开展绿电消费认定,鼓励和引导企业、园区和公共机构等用能主体大力消费绿电,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比例,根据《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等文件精神,我委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绿电消费自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24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
联系人:赵甫 何额尔敦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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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绿电消费自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7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绿电消费自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用好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先行先试开展绿电消费认定,鼓励和引导企业、园区和公共机构等用能主体大力消费绿电,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比例,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3〕47号)《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发改就业〔2022〕107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电,是指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电量。本办法所称绿电消费,是指企业、园区和公共机构等用能主体在一段时期内通过自发自用、绿电直供、绿电交易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电力中长期交易等方式获取并实际消费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本办法所称绿电消费认定,是指对企业、园区和公共机构等用能主体在过去的认定期限内(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不超过2年)的绿电消费量、绿电来源、绿电消费量占总用电量比例等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并形成认定结论和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开展绿电消费认定管理工作采取自愿申请、第三方认定评估、政府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试点示范、小步快走、逐步推广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重点用能企业、园区和公共机构等用能主体。
第六条 绿电消费认定以数量匹配、周期一致准则开展,即:实际消费可再生能源电量和持有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在数量上相等,生产时间均在认定期限内。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认定对象在认定期限内实际消费的可追溯可再生能源电量:
(一)自有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自发自用电量;
(二)获得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直供电量;
(三)直接通过绿电交易或其他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购买的认定期限内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四)从售电公司购买的认定期限内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五)由电网企业代理购买的认定期限内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第八条 认定对象持有的在认定期限内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的绿证包括:
(一)自有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在认定期限内的发电量核发的绿证;
(二)通过代理购买或直接参与绿电交易、绿证交易获得的在认定期限内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的绿证,其中,不包括参与跨省区绿电交易或其他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电量对应的绿证(自治区作为交易流向受端的除外)。
对于已开发为CCER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发电量对应的绿证不纳入本办法认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