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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的通知
来源:未知编辑:秘书处时间:20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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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会员单位:

为建立我区太阳能行业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合法、守信从业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太阳能行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131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民政民〔2013132号)文件规定,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在广泛征求会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太阳能行业自律公约》,经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一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到协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471-4908813

邮箱:nmgtyn@163.com   

附件:《内蒙古太阳能行业自律公约》

                           

                            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

                              2017年5 月18日

 

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内蒙古太阳能行业的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公约成员单位是指在内蒙古太阳能行业从事原材料、配件整机、系统设备的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研究设计、施工建设、售后服务以及与其相关的科研、教育、检测、鉴定、展销等活动的太阳能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太阳能行业从业者均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和自治区的整体利益和履行本行业自律公约,努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太阳能行业自律的基础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保护环境、创新发展。

第五条  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是本公约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自律公约条款

第六条  生产总量自律。根据内蒙古市场需求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建立自治区太阳能行业产能过剩预警机制,防止一哄而上和市场性竞争,坚决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健全行业准入标准,合理布局生产能力,科学安排生产,保持市场供需平衡,促进行业平稳发展。

第七条  价格自律。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根据市场的情况,及时进行价格协调活动,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定期发布价格指数,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八条  安全生产自律。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有关管理部门相配合,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九条  质量品牌自律。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不掺杂使假、不偷工减料、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机制,通过技术、管理和工作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加强质量管理,促进太阳能行业品牌建设工作。

第十条  企业形象自律。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自主创新,加快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增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发展循环经济,优化资源配置。在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承担社会安全、经济发展、社区建设、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要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遵守财税金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税金,不拖欠、不逃避金融债务。

第十二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内蒙古地方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为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开展岗位培训,保证职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维护市场营销秩序,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反对性竞争、欺行霸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严禁缔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不捏造、不散布虚假信息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不伪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不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联盟标志和能效标识等,不对商品质量做人误解的虚假标示。

第十四条  规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严格合同的管理与执行。不违法规避、不串通招投标,不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经营主体参与投标。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无故违约。

第十五条  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共同维护行业内技术和管理等各类专业人才的正常流动,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侵犯其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自律公约执行

第十八条  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公约成员单位发布有关太阳能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公约成员的意愿和要求,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奖惩或者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应充分重视并自觉履行公约各项条款。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管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公约监管机构也可以直接开展调查。

第二十二条  公约成员有权对公约监管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管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公约监管机构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和总结。对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可授予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表彰;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成员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告、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并适时进行行业谴责、记入行业不良信用信息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报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住建厅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公约执行机构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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