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内蒙古电力公司、国家电网东北分部、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集团: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能新能字〔2022〕888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2022年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项目申报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2〕908号)要求,经自治区能源局组织评估,纳入全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电厂29家、机组63台、装机容量2329.5万千瓦,改造后新增调节能力514.1万千瓦,配建新能源514.1万千瓦(详见附件)。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评估结果印发你们,请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
一、各发电集团要严格按要求开展工作
(一)按照专家评估的改造方案开展机组灵活性改造,确保改造后的机组、热力系统及辅助设备安全可靠长周期运行;要坚决落实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最大程度降低改造对机组能耗和效率的影响,排放指标不得超过国家要求;要坚持民生优先,不折不扣保障地区电力和供热需求。
(二)要主动与电网企业、有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灵活性改造时序和新能源建设计划。新能源场址未落实的相关发电集团,待落实后再行安排改造计划。
(三)要按计划开展电厂灵活性改造,严格把握配建新能源核准建设节奏。对于未按照年度计划进行灵活性改造、未改造先建成配建新能源、新能源建设规模超出灵活性改造规模的,新能源不予并网,造成的损失发电企业自行承担。
(四)燃煤机组改造后新增的调节能力,应按并网协议接受电网企业统一调度,用于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全网新能源消纳。配建的新能源调峰,应结合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原则上由相应机组承担。
二、电网企业要全力履行保障工作
(一)结合电力供需形势、机组年度检修计划,以及上年度机组非停受阻等情况,会同各发电集团合理安排灵活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于每年年初报自治区能源局,统筹印发实施。
(二)要严格按照改造方案开展验收,确保机组改造后满足最低出力要求;要按规定进行验收,重新签订并网协议,对应规模的新能源方可并网。
三、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切实承担属地主体责任
(一)按自治区印发的年度计划及时核准(备案)新能源。新能源建成后,负责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对于核准超期未建的配建新能源,按有关规定自动废止。
(二)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本地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新能源建设运营监管,每月10日前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运行情况。
四、自治区能源局要做好组织实施推进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加强火电灵活性改造和新能源项目的动态监测,定期评估预警存在的重大风险。
附件:
2022内蒙古火电灵活性改造项目汇总表(按发电集团分).pdf
2022年11月22日
(联系人:曹刚、孟令强,联系电话:0471-6659119、1532605827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