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科学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推动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集中式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
(一)将集中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综合考虑技术进步等多方面因素,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40元(含税,下同)、0.45元、0.55元。
(二)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价格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已经批复的纳入财政补贴规模且已经确定项目业主,但尚未确定上网电价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指标作废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规定执行;7月1日(含)后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指导价执行。
(四)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对应的I~III类资源区上网电价保持不变,仍分别按照每千瓦时0.65元、0.75元、0.85元执行。
二、适当降低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
(一)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即除户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0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0元。
(二)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和“全额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
(三)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4月28日
相关阅读:
- [政策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 实施办法》的通知
- [政策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农业农村部关于 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
- [政策法规]鄂尔多斯市新能源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5)公布(附项目清单)
- [政策法规]国家发改委《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2024年4月1日执行!
- [政策法规]关于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的通知(内能源油气字(2024〕126号)
- [政策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4〕6号
- [政策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节能管理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发改环资字〔2023〕1614 号
- [政策法规]中共包头市委员会 包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 包党发〔2023〕1号
- [政策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节能管理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 [政策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蒙西电网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