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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对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的管理,批复1年内无实质开工将被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编辑:秘书处 时间:2024年09月04日 10:09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落实内政办发〔2024〕24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从绿氢项目布局、管道规划、用水保障、项目申报、建设管理、项目变更等方面加强了对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的管理。根据通知,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批复后在1年内未达到实质性开工(完成计划投资45%以上),确实无法开工建设的,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决定终止(撤销)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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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原文: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24号),加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管理,确保完成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布局。各盟市综合考虑本地区风光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质资源、电网接入等条件,统筹绿氢“制储运用”全产业链,紧密衔接工业产业布局和相关规划,编制本地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布局规划。项目布局规划要明确建设发展时序,期限到2030年。项目布局规划于9月底前报自治区能源局。

二、各盟市依据自治区绿氢管道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氢能产业发展,编制本盟市绿氢管道建设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重点规划绿氢支线管道,提出分年度建设任务,绿管道建设发展规划于10月底前报自治区能源局。

三、加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用水保障。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在申报时,要明确用水量及用水类别,提供供(用)水协议,同时取得旗县水利部门关于项目水资源保障的意见。

四、规范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申报。盟市能源行业管理部门申报项目时,需对土地、环保、林草、生物质资源、水资源等要素资源保障分别明确,同时明确开工期限并承诺按照开工期限推进项目建设和投产。

五、规范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完善项目建设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对非禁止项变更的,按照“谁审批谁履行变更”的原则,由项目核准(备案)部门办理。

六、规范绿氢应用场景项目变更。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主体在不改变项目新能源规模、制氢规模的前提下,在保障产业链畅通、消纳场景不降低标准的条件下,向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核准(备案)部门报告登记后,可进行绿氢应用场景项目的相关事项变更。

七、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批复后,应当在1年内达到实质性开工(完成计划投资45%以上)。确实无法开工建设的,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决定终止(撤销)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氢能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内蒙古将立足产业资源特点,依托氢能产业发展已有基础,重点打造“一区六基地一走廊”的氢能产业布局,确保氢能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规划目标,到2025年,内蒙古要初步形成国内领先的氢能制取、储运和应用一体化发展的氢能产业生态集群,产业总产值超过1000亿元。

中国科学院院士徐冠华曾表示:“氢能产业的发展要充分吸取我国风电、光伏以及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经验和教训,要警惕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分割、低端重复开发,资源和资金的浪费等。”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而言,统筹谋划、整体布局氢能全产业链发展,加强绿氢制、储、用、加一体化规划、出台政策支持薄弱环节,将是推动内蒙古绿氢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也将为内蒙古能源绿色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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