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及解读方案
2022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网站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2〕888号)”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能源局组织编制的这三个市场化并网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自7月19日印发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保障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高质量建设,推进有新增负荷的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是基于园区新增负荷用能水平和负荷特性配置一定规模的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坚持自我消纳、自主调峰的原则,以提高终端用能的新能源电力比重,具体包括以下二类。
1.园区新增负荷绿色供电项目。对于园区有新增负荷建设的新能源项目,装机规模要与新增负荷规模相匹配,新能源发电量全部由新增负荷全额消纳,不得向公网反送电。
2.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项目。对于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改革试点的增量配电网区域,根据新增负荷需求建设新能源,提升增量配电网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工业园区可绿色供电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业园区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21版)内;
2.园区内配套产业应在《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所规定的范畴;
3.增量配电网须纳入自治区配电网规划,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4.新增负荷,即未向电网公司报装,或已报装但未确定供电方案(施工电源除外),原则上园区新增年用电量均不少于5亿度电;
5.新增负荷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
6.所配置的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规模的15%(4小时),优先支持具备可调节能力的用电负荷;
7.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
8.项目申报时,新能源企业要出具园区内用电企业的消纳承诺(需包含电量和电价内容),并签定长期供电协议;
9.新能源企业应出具正式承诺函,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
10.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四条 新增负荷、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投产,运行周期匹配。
第五条 项目投产后,需要公用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要同电网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具体事宜与电网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 新能源接入工程需满足以下要求。
1.对于增量配电网配套建设的新能源直接接入增量配电网,接入工程原则上由增量配电网企业建设。
2.对于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新能源需直接接入园区变电站,接入线路可由新能源项目投资主体建设,也可由电网公司建设。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七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编制实施方案,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能源局。
第八条 自治区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及时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
第九条 自治区能源局将评估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同意后批复实施方案。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自治区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管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通过后按照公用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网。
第六章 监督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股权比例。
第十五条 未按照批复实施方案建设的项目,不予并网。
第十六条 盟市要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监管,按月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 投资主体须提前制定处置预案,在项目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时,要引进新的负荷、新建调峰能力,确保实施效果不低于项目申报水平,并持续满足第三条中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废止,以本细则为准。
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解读方案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对2021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内能新能字〔2021〕66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分修订,针对具备新增负荷的园区配建新能源项目,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原《管理办法》废止。《实施细则》旨在保障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高质量建设,推进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实施细则》共包括7章,19个条款。
第一章 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定义,提出两类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需坚持自我消纳、自主调峰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针对工业园区、配套产业、新增负荷、增量配网、储能配置、前期工作、承诺出具等提出要求。提出新增负荷定义及年用电量要求,明确配套产业范畴。配置的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规模的15%(4小时)。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项目主体自行承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的弃风弃光风险。
第三章 运行管理,要求新增负荷、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须同步建成投产,运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确接入工程建设主体要求。
第四章 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编制实施方案,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评估建议,同意后批复实施方案。
第五章 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建设内容。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六章 监督监管,盟市要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监管,按月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运行情况。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股权比例。投资主体须提前制定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的处置预案。
第七章 附则,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三、《实施细则》的重点和难点有哪些?
一是提出两类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包括园区新增负荷绿色供电项目和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项目;
二是明确新增负荷定义,新增负荷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且要求未向电网企业报装,或已报装但未确定供电方案(施工电源除外),原则上园区新增年用电量均不少于5亿度电;
三是明确提出接入要求,对于增量配电网配套建设的新能源直接接入增量配电网,对于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新能源需直接接入园区变电站;
四是运行管理方面,要求新增负荷、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投产,运行周期匹配,投资主体自行承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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