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上网电价实行“基准价+上下浮动”机制 蒙西、蒙东电网基准价0.2829元、0.3035元
内蒙古发改委近日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80号,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自2020年1月1日起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现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基准价按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蒙西、蒙东电网基准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2829元、0.3035元,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2020年暂不上浮,确保工商业平均电价只降不升。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场外双边协商或场内集中竞价(含挂牌交易)等市场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
详情如下: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精神,我委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7日
附件:
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电力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就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思路
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细化改革实施方案、落实改革配套措施,确保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在我区落实到位,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为全面有序放开我区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改革措施
(一)政策实施安排
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自2020年1月1日起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现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基准价按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蒙西、蒙东电网基准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2829元、0.3035元,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2020年暂不上浮,确保工商业平均电价只降不升。一厂一价的机组仍按现行的执行电价执行。蒙西电网开展的现货交易,按照现货交易规则执行。
(二)上网电价形成机制
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具备市场交易的,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场外双边协商或场内集中竞价(含挂牌交易)等市场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并以年度合同等中长期合同为主确定。
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和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现已按中长期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
(三)环保电价政策
执行“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的燃煤发电电量,基准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电量,在执行基准价的基础上,继续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完全放开由市场形成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
(四)销售电价机制
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的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市场化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和线损)、政府性基金组成。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居民、农业等用户用电价格,继续执行电网的目录销售电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明确的保底电价。
(五)相关价格机制衔接
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蒙西、蒙东电网结算,高出部分按程序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跨省跨区送电价格参考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改为参考基准价;不参考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仍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
(六)配套改革措施
1.明确交叉补贴调整机制。在测算电网输配电价时统筹确定交叉补贴金额,以平衡电网企业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产生的新增损益。
2.建立辅助服务电价形成机制。根据燃煤机组参与调峰、调频、备用、黑启动等辅助服务情况,建立市场化辅助服务价格机制,以补偿燃煤发电合理成本,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我区燃煤机组利用小时实际情况,逐步探索建立容量补偿机制,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居民、农业等电力保障
居民、农业用电电量以及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电量,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通过优先发电计划保障,不足部分由所有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机组等比例保障。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发电电量,在执行基准价的基础上,继续执行超低排放电价。居民、农业以及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继续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确保价格水平稳定。
(二)规范政府行为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和市场规则开展市场建设和电力交易,对用户和发电企业准入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在交易组织、价格形成等过程中,不得进行不当干预。
(三)加强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充分依托现有电力交易市场,积极发挥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完善市场交易、运行等规则,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电力市场中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以及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价格监督。依托市场信用体系,构建市场主体价格信用档案,对价格违法行为予以联合惩戒。
(四)建立电价监测和风险防范机制
定期监测燃煤发电交易价格波动情况,评估价格波动的合理性。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依法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确保燃煤发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五)加强政策解读引导
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政策,加强舆情监测预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做好应急预案,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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