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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及政策解读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网站 编辑:秘书处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17:12

   2022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网站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2〕831号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能源局组织编制的这三个市场化并网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自7月19日印发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5号),有序推进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申报、批复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示范项目由同一投资主体建设,申报时须落实氢气应用场景,提供氢气消纳协议。鼓励氢能与交通、化工、冶金等行业耦合发展,鼓励自身具备用氢场景的企业开展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

第四条 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源制氢,禁止采用地下水制氢。

第五条 示范项目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调整。

第六条 并网型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制氢所需电量的1.2倍确定新能源规模,新能源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投产当年所在盟市消纳能力。

第七条 离网型示范项目,按照制氢所需电量确定新能源规模,新能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

第八条 示范项目需配置电储能,调峰能力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规模的15%,时长不低于4小时。储氢设施容量大于4小时制氢能力的,可根据需要相应降低电储能配置要求。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示范项目配套建设的新能源直接接入制氢变电站,接入线路由制氢企业投资建设

第十条 并网型示范项目应作为整体接入电网,电网联络线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出资建设,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可制氢企业建设,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购。

十一 示范项目和氢能应用项目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实施一体化备案,示范项目作为整体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统一经营、统一交易。

第十二条 并网型示范项目向电网送电,年上网电量不超过年总发电量的20%,上网部分占用盟市保障性消纳空间。原则上不从电网购电,上网电费按照自治区电力市场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自治区按年度开展示范项目申报。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要求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统一报自治区能源局。

第十四条 自治区能源局组织电网企业和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示范项目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审定结果批复示范项目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批复结果备案示范项目。各盟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及相关旗县政府在规划用地、项目核准、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上要给予支持,协同推进审批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建设内容,正式投产后五年内,不得以出卖股权、资产租赁、分包、转包等任何方式实质性变更投资主体。

第十七条 并网型示范项目未全部建成的,不得并网。并网型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电网企业予以并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盟市按月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示范项目建设信息、运行情况等。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示范项目的,自治区能源局取消项目示范资格并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本细则发布前已批复实施的示范项目,仍执行原批复要求。

附: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政策解读

1.细则是在什么背景下编制的,细则的出台对于自治区氢能产业发展有什么重要意义?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郑重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一重要宣示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方向指引、擘画了宏伟蓝图。氢能作为一种清洁、高效、安全的二次能源,是现有能源形式的有益补充,是高质量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有力抓手,国际国内都在积极探索推进氢能产业发展。

我区发展氢能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出台《细则》,是落实党委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的有力措施;先行开展风光制氢一体化试点示范,规范有序推进我区氢能产业发展,抢占制高点,对于内蒙古自治区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加快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细则起草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有关规定,为有序推动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促进氢能产业发展,自治区能源局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

3.细则在示范项目的新能源规模配置方面是怎么考虑的?

今年的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分为离网型和并网型。顾名思义,离网型项目就是完全自发自用,与大电网物理隔离,这类项目按照制氢所需电量确定新能源规模,优先支持。并网型项目作为整体接入电网,按照不超过制氢所需电量的1.2倍确定新能源规模,各盟市规划项目时要考虑本地区电网消纳能力,超配的20%新能源可以上网,相当于自治区给予的优惠政策,原则上不从电网购电(保安用电除外)。

4.细则对于电化学储能配置有什么要求?

细则提出示范项目需按照不低于新能源规模的15%、时长不低于4小时配置电储能。为了发挥储氢的调节能力,鼓励建设储氢设施,提出储氢设施容量大于4小时的制氢能力的,可根据需要相应降低电储能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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