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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内蒙古电力公司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

来源:未知 编辑:秘书处 时间:2021年08月19日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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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分布式发电项目快速发展,规范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工作,提高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3]2656号、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支持蒙西电网就地消纳能源发电项目发展的若干意见》内电发展[2013]66号、《蒙西电网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办法(试行)》内电发展[2013]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电网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分布式发电方式包括

1、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

2、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发电项目发电;

3、除煤炭直接燃烧以外的各种废弃物发电,多种能源互补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4、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煤层气发电;

5、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70%且电力就地消纳的天然气热电冷联供等。

第三条 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

第四条 客户新装、增容业扩工程如包含分布式发电项目,考虑到发电项目工程与用电项目工程同步竣工即可满足客户需求,为保证用电项目设计与施工质量,按内蒙古电力公司业扩报装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兆瓦直接接入公用电网或用电客户单独扩建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市场营销部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电力公司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管理与考核的相关办法、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对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统计、分析、监督、检查。

(三)协调解决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四)负责组织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对10千伏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方案编审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司发展策划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完善本专业与分布式发电并网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技术规定,并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接入系统项目引起的公共电网新建工程资金计划的制定和下达。

(四)负责签订10千伏以上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协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购电资金支付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主要负责完善本专业与分布式发电并网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完善本专业与分布式发电并网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分布式发电项目公共电网设备运维检修制度标准。

(三)负责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全过程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四)负责接入系统项目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工程资金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完善本专业与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分布式发电项目调度管理规定,并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签订10千伏以上调度协议。

第十二条 公司电力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购售电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各供电单位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组织现场勘查,接入方案确定、接入方案答复,以及组织审查设计文件、安装计量装置、并网验收与并网调试、组织并网送电、资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供电单位运行管理部门(分局)负责参与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现场勘查、接入方案的确定、设计文件审查、并网验收与调试、上网电量结算,负责分布式发电项目的《购售电合同》、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分布式电源并网协议》及《调度协议》的签订。

第十五条 各供电单位计量中心负责校验、安装、验收关口电能计量装置。

第十六条 各供电单位计划发展处参与10(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方案的确定及审查,签订《分布式电源并网协议》,并负责向公司发展策划部,上报本地区接入系统项目引起的公共电网新建工程资金计划。

第十七条 各供电单位生产技术处参与10千伏电压等级的现场勘查、接入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并网验收与调试;负责组织制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并负责向公司生产技术部,上报本地区因接入系统项目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工程资金计划。

第十八条 各供电单位调度处参与10(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并网验收,负责《调度协议》的签订工作。

第十九条 各供电单位信通处参与10(6)千伏电压等级专线的接入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并网验收。

第二十条 各供电单位财务处负责分布式发电项目购电资金支付工作。

第二十一条 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相关工作,由各供电单位客户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方案的审核。各供电单位营销处,负责分布式发电项目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并将分布式发电项目的购售电合同报公司电力交易中心备案。

第三章 受理申请与现场勘查

第二十二条 分布式发电项目申请并网时,须取得自治区能源局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或已列入国家金太阳示范项目内、或已列入国家建筑光伏一体化的项目,其中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供电单位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项目确需变更时,应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客户不得自行变更。

第二十三条 分布式发电项目业主可向所在地供电单位客户服务中心提出并网申请,客户服务中心受理客户并网申请时,应主动为客户提供并网咨询服务,接受并查验客户并网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对于申请资料欠缺或不完整的,应书面告知客户需补充完善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正式受理后,由客户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委派专人提供全过程服务。

第四章 接入方案制定与审查

第二十五条 接入方案严格按照公司下发的《蒙西电网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试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现场勘查后20个工作日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公司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接入方案。为简化业务流程,分布式发电项目中间检查,计量、计费等相关要求直接在《接入方案确认单》中提出,并明确客户隐蔽工程应满足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七条 由客户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业主签订《接入方案确定单》后,向项目业主答复《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根据《接入电网意见函》开展工程建设后续工作。

第二十八条 380(220)伏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方案,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确定。10(6)千伏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接入方案出具设计文件。

第二十九条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接入方案确认单复印件转运行管理单位(分局)、计划发展处、生产技术处、安全监察处、调度处、信通处。

第五章 并网工程设计与建设

第三十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产权分界点为该项目与电网明显断开点处开关设备的电网侧。接入客户内部电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后维持原产权分界点不变。

第三十一条 接入工程设计,按照客户服务中心答复的接入方案开展。以10(6)千伏电压等级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发电发电项目,工程设计由供电部门审核。项目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设计资质,客户服务中心应对设计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客户服务中心接收、查验项目业主提交的设计资料,并负责在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以及批复的接入方案,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需要变更设计的,供电单位应要求项目业主将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再次送审,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公 共电网新建接入工程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工程,由属地单位根据评审意见提出电网新建和改造需求,申请工程项目,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查立项。分布式发电项目取得核准后,列入公司投资计划,并及时下达。公司将为分布式发电项目建设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在保证工程进度、质量的前提下,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时限完成工程建设,确保分布式发电项目安全、可靠、及时接入电网。

第三十五条 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的接入工程,承揽接入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入电网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客户具备并网条件后,向供电单位客户服务中心提出并网申请。

第六章 计量并网关口电能计量配置原则

第三十七条 分布式发电项目所有并网关口计量点、发电单元汇集出口计量点均应安装具有电能量信息采集功能的电能计量装置,以分别计量分布式发电项目客户的上网电量、用网电量和发电量,电能计量装置由法定或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安装(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件要求,各供电单位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

第三十八条 通过10(6)千伏、220/380伏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其关口计量点应安装1块可计量正反向有功、四象限无功电量、分时电量、最大需量的三相智能电能表,准确度等级为有功0.5s级、无功2.0级;通过220伏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其关口计量点应安装1块可计量正反向有功电量的单相智能电能表,准确度等级为有功1.0级; 通过10(6)千伏、220/380伏、220伏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其发电单元汇集点出口应安装用于计量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量的三相、单相智能电能表。分布式发电项目关口、发电量出口计量点配置的智能电能表通讯规约应符合《内蒙古电力公司多功能电能表通讯协议》(Q/NMDW-YX-00-2012)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10(6)千伏电压等级配置的三相智能电能表应配套安装专变(大客户)电能采控终端,并通过GPRS/CDMA、光纤、电话等通讯方式接入各供电单位营销采控主站;220/380伏、220伏电压等级配置的三相、单相智能电能表应以电力线载波、微功率无线、光纤等通讯方式接入公变电能采控终端并上传至各供电单位营销采控主站。各类电能采控终端技术功能应满足《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能量信息采集与监控终端技术规范》(Q/NMDW-YX-002-2012)要求,通讯规约应符合《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能量信息采集与监控平台系统数据传输规约》(Q/NMDW-YX-002-2012)的规定。

第四十条 并网关口计量点电量计算方案:

按照电能消纳方式,A类客户接入公用电网选择电量全部上网;B类客户接入客户内部电网选择电量全部上网(客户有自用负荷);C类客户接入客户内部电网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客户有自用负荷)。以上方式客户可自行选择一种。

第四十一条 直接接入公用电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A类)选择电量全部上网。

上网电量=并网关口计量点的上网电量

用网电量=并网关口计量点的用网电量

第四十二条 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B类)选择电量全部上网。

上网电量=发电单元汇集出口计量点的发电量

用网电量=发电单元汇集出口计量点的发电量+并网关口计量点的用网电量-并网关口计量点的上网电量

第四十三条 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C类)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上网电量=并网关口计量点的上网电量

用网电量=并网关口计量点的用网电量

自发自用电量=发电单元汇集出口计量点的发电量-并网关口计量点的上网电量

第七章 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结算办法

第四十四条 分布式发电项目客户抄核收管理,严格按照《关于下达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销抄核收管理办法(试行)的紧急通知》(内电营销【2010】1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严格按照客户用电性质、用电分类、用电容量、所在线路及变台,确定客户抄表周期及抄表例日。

第四十六条 按照分线分台区管理要求,台区表及其所带低压电力客户抄表例日尽量一致。

第四十七条 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一经确定,必须保持相对固定,不得擅自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由所辖分局提出申请,发起工作传票,经所在供电(电业)局营销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由电费计算中心变更。

第四十八条 严格按照抄表周期、抄表例日准确抄录发电量、上网电量及用网电量。

第四十九 建见立健全客户基础信息台账,抄表前仔细核对户名、户号,计量发电量、上网电量及用网电量电能表的型号、表号、安培数、指示数、倍率等基础信息,认真核对抄表台帐与发送到抄表器中的数据,无误后方可抄表。

第五十条 分布式发电项目客户应采取远程抄表方式抄录电量,电费结算以远程抄表系统采集的数据为结算依据,若数据采集不成功,或者采集数据不准确,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现场核查,核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五十一条 电费核算

1、发电量、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用网电量严格按照结算周期、采集系统抄录电量分别结算,不得互抵。

2、上网电费及上网电量补贴计算

1)按照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标准全额收购上网电量,准确计量上网电量并提供结算服务

2)上网电价严格按照国家电价政策执行

3)上网电费=上网电量*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4)分布式电源项目发电量补贴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补贴政策及自治区电价补贴文件标准执行

5)发电量补贴=发电量*发电量补贴标准

第五十二条 用网电费计算

1)用网电价严格按照客户用电性质、用电分类,用电容量及电压等级执行自治区电价文件批复的相应目录电价。

2)用网电费=用网电量*目录电价

第五十三条 备用容量费计算及补助资金

1)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征收系统备用容量费(不包含光伏发电)

2)备用容量费严格按照《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0】53号)文件精神执行。

3)备用容量费=自发自用电量*备用容量费标准

4)用网电费、备用容量费、上网电费及上网电量补贴分别核算,不可互抵。

5)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补助资金管理,按照公司财务部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电费审核

对于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客户,要逐户审核客户结算方式、发电容量、用电设备容量、计量装置起始底码、倍率、功率因数标准、电价结构比例、电压等级等信息,尤其重点审核计费表计之间的嵌套关系,各类电量、电价之间的匹配关系,确保电费核算准确。

第八章 电费发行及电费账务

第五十五条 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客户的电费清单、台账及电费通知单要详细记录客户发电量、自发自用、上网、用网电量、电费、备用容量费、政府性基金、附加及上网电量补贴。

第五十六条 增加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客户辅助发行单,按照A、B、C三类详细统计客户发电量、自发自用、上网、用网电量、电费及政府性基金、附加及补贴的结算情况。

第五十七条 新增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客户逐户发行情况统计表,纳入工作流,按照管理级别逐层汇总。

第五十八条 发电量及自发自用电量单独统计,不进入售电量。

第五十九条 备用容量费及购网电费计入销售收入。

第六十条 上网电费及发电量补贴单独统计,电量补贴不计入销售收入。

第六十一条 用网电费、上网电费、备用容量费及发电量补贴分别单独核算、单独记账,不能互抵。

第六十二条 单独计算、统计上网电费及电量补贴税金,不计入用网电费、备用容量费税金合计数。

第六十三条 上网电费单独核算,列入财务“应付账款”科目。属地供电单位按照《购售电合同》协议时间定期进行月度抄表,并完成上网电量结算和电量电费确认。具体核算办法公司财务部另行下达。

第六十四条 属地供电单位要对辖区内所有分布式发电项目建立管理台账,将发电量、上网电量抄表、结算情况等运营数据汇集成册存档备查。

第九章 合同及协议签订

第六十五条 受理用电客户并网申请后,运行管理单位(分局)负责签订《分布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

第六十六条 并网协议。各供电单位计划发展处负责10千伏(含6千伏)电压等级《分布式电源并网协议》的签订;各供电单位运行管理部门(分局)负责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分布式电源并网协议》的签订。

第六十七条 调度协议。各供电单位调度处负责10千伏电压等级《调度协议》的签订工作;各供电单位运行管理部门(分局)负责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调度协议》的签订。

第六十八条 购售电合同签订后,供电单位营销处在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电力交易中心备案。

第六十九条 未签订并网相关合同及协议的,不得并网接电。

第十章 并网验收与调试

第七十条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十一条 对合同已签订且验收合格的,直接转入并网运行。

第七十二条 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后,客户服务中心应将客户并网申请、接入方案、工程设计、并网验收意见等资料整理归档,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转运行管理单位(分局)、计划发展处、生产技术处、调度处。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

第七十三条 为保证设备和人身安全,分布式发电项目必须具备相应继电保护功能,以保证电网和发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确保维修人员和公众人身安全,其保护装置的配置和选型必须满足所辖电网的技术规范和反事故措施。分布式发电项目的接地方式应和电网侧的接地方式保持一致,并应满足人身设备安全和保护配合的要求。

分布式发电项目必须在并网点设置易于操作、可闭锁、具有明显断开点的并网断开装置,以确保电力设施检修维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七十四条 分布式发电项目安全标识的形状、颜色、尺寸和高度应根据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执行,对于通过380/220伏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连接电源和电网的专用低压开关柜应有醒目标识,标识应标明“警告”、“双电源”等提示性文字和符号标识。10(6)千伏电压等级并网的在电气设备和线路附近标识“当心触电”等提示性文字和符号。

第七十五条 分布式发电项目的保护应符合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其技术条件应满足GB/T 14285-2006《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的要求。

通过380/220伏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应配置低压过流保护开关和漏电保护装置。

通过10(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公共线路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应配置电流电压保护。通过10(6)千伏电压等级专线接入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根据需要配置光纤电流差动保护。

对于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应由当地供电单位负责其继电保护定值的计算、整定,并定期进行校验。

防孤岛保护。分布式发电项目切除时间应与线路保护相配合,以避免非同期合闸。变流器类型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必须具备快速监测孤岛且监测到孤岛后立即断开与电网连接的能力,其防孤岛保护应与电网侧线路保护相配合。

当系统失压后,分布式发电项目客户不得孤岛运行。

第七十六条 恢复并网。系统发生扰动脱网后,在电网电压和频率恢复到正常运行范围之前分布式发电项目不允许并网。在电网电压和频率恢复正常后,通过380伏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需要经过一定延时时间后,并经运行管理单位(分局)允许才能重新并网,通过10(6)千伏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恢复并网必须经过电网调度机构的允许。

第十二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在并网申请受理、现场勘查、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及审核、合同和协议签署、计量装置安装、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做好客户咨询解答等相关服务工作,如有疑问,及时报请公司营销部予以明确。

第七十九条 电量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依据政府相关文件另行下发。

第十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八十条 建立客户服务回访常态机制。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后10个工作日内,由95598供电服务热线开展分布式发电项目回访和满意度调查,回访率应达到100%,并定期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第八十一条 建立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质量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各单位营销部负责全过程督办本单位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对于违反本细则中时限规定、业务标准等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营销部。公司营销部、发展策划部负责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将予以督促解决。公司对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过程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单位,将严肃追究责任,纳入公司季度考核中。

  第十四章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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