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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散煤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未知 编辑:秘书处 时间:2018年10月30日 17:10

     为贯彻落实《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和《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做好我区2018-2020年散煤综合整治工作,大力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我厅草拟了《内蒙古自治区散煤综合整治行动方案》。该方案为《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子方案。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0月13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

  联系人:赵文佳    联系电话:0471-5315354     邮箱:nmg_dqc@163.com

                         内蒙古环保厅

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散煤综合整治行动方案 (代拟稿)

为贯彻落实《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和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做好我区2018-2020年散煤综合整治工作,大力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散煤综合整治行动方案》。该方案为《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的子方案,各盟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家和生态环境部加强散煤污染整治工作部署,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及“经济可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城市建成、旗、县(市、区)及城乡结合部和农牧区的散煤燃烧控制为工作重点,加快推进我区散煤综合整治工作,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建立散煤清洁化治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城市建成区清洁供暖率2019年达到60%以上, 2020年达到70%以上。

旗、县(市、区)和城乡结合部以集中供暖为主、分散供暖为辅,清洁供暖率2019年达到50%以上, 2020年达到60%以上。

农牧区优先利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有条件的发展天然气或电供暖,适当利用集中供暖延伸覆盖,清洁供暖率2019年达到20%以上,2020年达到3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盟市应进一步完善热力规划优化布局把推进集中供热作为治理散煤燃烧主要抓手,大力推进“城中村”和“棚户村”改造力度,严控低空面源污染,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

(二)加快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集中供热难以覆盖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加大气源电源保障力度,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双替代工作,逐年提升天然气和电的使用比例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利用地热等清洁能源供热采暖。

(三)继续做好工业余热回收供暖。开展工业余热供热资源调查,对具备工业余热供热的工业企业,鼓励其采用余热余压利用等技术进行对外供暖。因地制宜,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热泵、蓄热及中低温余热利用技术,进一步提升余热利用效率和范围。

(四)大力推广洁净燃料和环保炉具替代对暂时不能通过清洁供暖替代散烧煤供暖的,要因地制宜利用“洁净煤+环保炉具”“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等模式进行替代。加大宣传力度,调动农牧民使用洁净煤、环保炉具的积极性,大力压减农牧区传统炉具推动全区高效清洁燃烧炉具的加快普及。

(五)实施散煤销售网点动态监管盟市政府开展燃煤散烧综合整治行动,对煤炭销售网点进行全面排查,保证煤炭销售网点合法、规范经营,建立购销散煤台账。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分类整治。严禁销售不达标煤炭灰份高于16%、硫份高于1%的散煤

(六)严厉打击经营劣质煤行为。大力推进煤炭销售网点的深度整治,依法取缔劣质煤炭销售网点。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行为,根据散煤季节性生产、销售、使用特点,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持续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未经工商注册或生产、加工、销售劣质散煤的,工商、质监部门要依法查处。

(七)持续严查运输环节散煤。依法加强运输环节散煤监管。经信、工商、交通运输、公安、质监等部门联合检查核实散煤运输通行证、运输方向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对证件不齐全的一律予以劝返。对扰乱经营市场通过直送方式销售劣质散煤的行为追溯源头依法从严惩处。

(八)强化煤质监控。加大煤质抽检力度鼓励引进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质监部门资质认定,对承担的抽检任务要及时汇总并将检测数据报送有关部门。相关煤炭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单位要接受质控监督,纳入散煤质量监控统一管理。

(九)建立洁净煤推广机制完善洁净煤生产配送体系和营销网络充分发挥洁净煤清洁高效、经济实惠的优势对短期难以实施集中供热或煤改气改电的应优选洁净煤作为替代。

四、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7月1日--2018年12月30日)

加强散煤燃烧管控力度,推进统一规范的民用洁净煤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点建设。加大散煤治理财政补贴和价格支持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加工和销售煤炭及其制品行为。

(二)散煤整治攻坚阶段(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6月前,全面摸清全区民用散煤使用情况、使用总量、主要用途和替代需求。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完善城镇供热管网逐步提高集中供热率;对集中供热难以覆盖区域加快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双替代工作;对暂时不能通过清洁供暖替代散烧煤供暖的,要因地制宜利用“洁净煤+环保炉具”“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等模式进行替代,实现散煤减量化替代工作目标。

(三)督查、整改及验收、总结阶段(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1.监督、整改阶段

由自治区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盟市散煤替代工作开展抽查、督查工作,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确保散煤替代工作按计划进行。

2.验收、总结阶段

由自治区政府组织,对各盟市散煤替代工作进行全面验收,认真统计核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散煤替代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验收结果作为自治区考核各盟市环保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经信、财政、公安、环保、煤炭、质检、工商多部门的洁净煤推广使用指导协调机构,负责洁净煤替代、配送组织协调等工作,研究解决洁净煤推广使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盟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好城中村(棚户区)和农牧区的分散燃煤控制工作。应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分散燃煤控制工作按要求全面完成。

(三)加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散煤综合治理的财政投入,大力推进“城中村”和“棚户村”改造、“煤改气”“煤改电”“洁净煤+环保炉具”“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等散煤减量化替代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原则,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散煤综合整治项目。

(四)强化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盟市要对生产、储存、运输的洁净煤质量及所采取的环保措施等进行严格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走街串巷等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散煤的行为。联合执法,确保住户、农牧户、商户、机关按照散煤替代的要求,使用清洁能源或洁净煤,杜绝不符合我区规定标准燃煤的生产、运输和使用。

(五)强化考核问责各部门、各盟市按照方案要求,积极推进散煤压减和替代工作,严令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整改切实解决散煤煤质不达标、替代置换缓慢等问题。对问题严重、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的单位予以通报、约谈。

(六)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村级广播站等媒体,深入宣传洁净煤置换工作的重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城中村(棚户区)和农牧民积极支持政府控制分散燃煤工作,自觉使用洁净煤等清洁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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