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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节能与科技处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未知 编辑:秘书处 时间:2018年04月17日 19:04

 各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城管局,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房管局,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2018年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内蒙古住建厅
 
                                                       2018年3月28日
 
 
 
                                                   2018年建筑节能科技工作要点
 
一、基本思路
2018年全区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按照厅党组“强基础、抓规范、求突破”决策部署,突出抓好装配式建筑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等重点工作,为我区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全区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98%以上;
——全区城镇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比例30%以上;
——全面完成自治区当年下达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
——初步建立自治区与盟市衔接联动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制度。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1、抓好《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56号)的贯彻落实。按照“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的要求,督促各盟市制定本地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落实方案、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各阶段工作任务,完善可操作性强的政策保障措施,以政府投资工程为重点,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实践。研究拟订《内蒙古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盟市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引导推动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
2、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配套能力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统筹推进装配式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发展,形成以点带面、局部带动整体的发展格局。发挥包头市、满洲里市作为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市、产业基地的带动作用,强化资源、技术积累优势,培育钢结构、现代木结构生产制造、施工等龙头企业,完善要素集聚,合理配置资源,打造全产业链新业态,推进钢结构、现代木建筑规模化发展。其他盟市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建筑业产业基础,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装配式建筑结构类型,争创自治区和国家的产业基地和示范盟市。开展示范城市、产业基地检查评估。
3、加强装配式建筑专业化队伍建设。各盟市依托本地区龙头企业与区外装配式建筑技术先进、实力强的企业合作,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实施,提高本地企业掌握装配式建筑核心技术和管理水平。鼓励引导本地大型企业联合区外装配式建筑设计单位、技术研发能力强的科研院所、生产技术先进的产业基地和龙头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全面提升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建造水平。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发展所需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利用建筑业产业培训基地,强化装配式建筑知识和技能培训,打造装配式建筑专业化队伍。
(二)提升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4、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深入贯彻《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内政办〔2014〕1号)等文件,严格落实政府投资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及各地城市新区、绿色生态城区新建建筑力争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高星级和运行标识绿色建筑发展。结合我区气候条件和资源禀赋情况,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小区)、近零能耗建筑工程试点。
5、强化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监管。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在项目审批和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把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和房屋销售关,全面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努力形成闭合式监管体系,重点在保温材料、砌体材料、检测报告、隐蔽工程、细部节点处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建筑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发展要求落到实处。
6、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统筹老旧小区综合改造,以自治区财政性奖补资金为引导,完善多元投入机制,继续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加强项目监管,盟市城区和旗县所在地优先使用“EPS”模块进行既有居住建筑改造,自治区下达的节能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各地要按照当年下达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制定改造方案和计划,当年完成改造项目。建立节能改造项目进展情况报表制度,根据各地进展情况,自治区适时派出督察组进行现场督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尤其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全面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积极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作为国家能效提升重点城市要加快改造步伐,探索建立节能改造市场机制,倡导合同能源管理、PPP等节能服务新模式。其它盟市也要积极开展。
7、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会同财政厅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的验收工作,积极总结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实践经验,完善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建筑技术政策,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三)大力推广新型建材
8、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开展全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自治区关部门开展绿色建材标识评价认证工作,并纳入全国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体系,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绿色评价标识的建材,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应使用获得标识的绿色建材。
9、继续加强建设工程新材料(产品)登记管理。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和推广应用力度,及时淘汰落后的技术产品,加强进入我区建设市场的新材料(产品)检测登记登记。完善网上产品备案登记平台系统,每一批通过的产品厂家名录,在厅门户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证书。
(四)推进建设科技创新
10、引导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高等院校与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科技示范工程建设等方面加强合作,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引导大型骨干企业建立省级技术研究中心。
11、鼓励有关单位积极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项目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吸纳企业参与科技项目,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做好批准的科技项目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12、积极开展智慧小区建设,自治区发布实施了《智慧小区设计标准》,各盟市要组织开展宣贯培训工作,加快推进智慧小区建设步伐,提升智慧小区建设水平。
四、 工作措施
13、推动立法工作。根据自治区立法的总体安排,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立法工作,力争早日出台,使我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在依法监管上取得新进展。
14、指导规划实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十三五”规划》(内建科〔2017〕547号)精神,制定《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2018-2020三年行动方案》,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阶段性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确保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各项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实施。
15、完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处室编制居住建筑节能75 %设计标准以及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图集。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承接好住建部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全部下放至自治区的有关工作,进一步强化对评价质量和标识项目实施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行主管部门指导、第三方机构实施的标识评价模式,严格评价标识公示管理,加强评价信息统计。
16、落实激励政策。对绿色建筑发展继续落实配套费减免和“草原杯”、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评定等激励政策,加大推进绿色建筑工作力度。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老旧小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奖补办法,引导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深入开展。
17、加强基础工作。加强行业工作统计、通报制度建设,完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工作服务水平。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增强改革创新能力,不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18、加强工作协调。树立“一盘棋”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完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部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供热、房管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发改、质检、经信、科技等部门的支持,形成推进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合力。
19、加强宣传培训。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意义、政策、措施、要求,普及建筑主业知识,增强各主体的节能意识。加强对建筑节能监管、技术支撑、施工安装、运行维护队伍等的培训,在北京举办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培训班,提高管理部门和业务和水平。
20、强化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强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尤其要对通过施工图审查和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各盟市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绿色建筑标准落实,提高质量水平。                                       
21、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学习十九大精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执行“周例会”制度,以党建促业务,把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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